(一)认真贯彻执行财政、税收政策收等关于收据、发票使用范围的规定。 (二)办理购买收据、发票的购买手续。根据文件规定,结合学院的用量情况,到财政办理有关收据、发票的购买手续,购买时应认真检查有关缺页、缺号等情况。 (三)保管好各种收据、发票,并做好登记工作,将购买来的收据、发票按照有关规定,分别设登记薄进行登记(包括购回时的日期、数量、号码等)。 (四)出纳人员或有关人员领用收据、发票时,应登记好领用日期、数量、收据的号码等,以及领用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收回用完的收据、发票的存根时要注明收回的日期、号码、每本收据的金额等,并认真跟有关人员核对收据、发票与收回的现金或现金帐单是否相符,有无空号,作废的发票联是否齐全,作废的发票、收据要加盖“作废”戳记,不得自行销毁。 (五)办理核销收据、发票的有关手续,当购买回来的收据,发票用完时,应认真清理后,到财政局收费票据等管理科审核,审核通过后的收据,发票存根联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