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财工院2016年度部门决算公开说明
一、主要职责及机构设置情况
湖南财经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创办于1958年,是一所由湖南省教育厅主管、衡阳市人民政府主办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主要职责是培养高级、高技能财经和工业应用型技术人才,提供会计、机电工程、经济贸易、电子信息、汽车工程、现代物流等高等专科学历教育,以及相关继续教育、专业培训、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相关社会服务等,促进经济发展。学院控规占地面积1000余亩,现有在校学生10494余人,教职工在职人员475人,离退休人员145人。内设部门28个,属一级预算单位,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二、2016年部门决算表
公开表格附后
三、2016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及收支增减变化情况说明
2016年学院收入合计14821.87万元,比上年减少5372.37万元,下降26.60 %, 2016年支出总计14584.93万元,比上年减少 4779.93万元,下降24.68 %。主要原因是2015年因学院控规扩区下拨了土地价款,且与机械技校合并,相关指标拨款账务一并合并引起的收支增高。
(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收入合计14821.87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7110.5万元,占47.97%,事业收入6165.56万元,占41.60%,其他收入1545.81万元,占10.43%。
(三)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其他普通教育支出6.75万元,高等职业教育12987.71万元,其他职业教育支出1545.56万元,其他教育支出25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9.91万元。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7799.1万元(含上年结转688.6万元),全部用于教育支出6928.85万元,年末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870.25万元。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说明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合计6928.85万元,其中:其他普通教育支出6.75万元, 高等职业教育6897.1万元,其他教育支出25万元。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合计6928.85万元,大部分用于人员经费,其中工资福利支出及离退休人员工资6977.11万元,其他商品服务支出31.75万元。
(七)2016年三公经费均使用事业收入支出,没有使用财政拨款经费支出。
(八)本年没有政府性基金收入及支出。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我院为教育事业单位,不属于行政单位或参公事业单位,所以没有机关运行经费的收入与支出。
2、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6年政府采购支出总额913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631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282万元。
3、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共有车辆8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2辆、一般通勤用车2辆,教学实训用车4台。单价 1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130台(套),单价5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9台(套)。
4、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1)从预算配置来看:财政供养人员控制在预算编制之内,各项经费支出没有超过预算安排,能保障单位正常办公需要,分配办法科学,分配结果合理,预算资金基本满足在职人员的正常办公要求。
(2)从预算管理来看:第一,经费支出控制在年初预算之内且比上年大幅减少;第二,管理制度健全,建立健全了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等制度,相关制度合规合法并得到有效执行;第三,资金使用符合相关规定;第四,及时、准确地公开了预决算信息。
四、专业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是指市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
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是指部门取得的除“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是指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是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湖南财经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2017年8月4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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